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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俗旅游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
一、延庆县民俗旅游的基本情况 从2002年开始,延庆县政府就把民俗旅游当作一个新兴产业来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有9个镇成立了民俗旅游协会,共有民俗村40个,有市级达标并由县旅游局挂牌的民俗旅游接待户1159户。仅2005年,全县民俗旅游就接待游人110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3500万元。民俗旅游业的兴起,不仅使农民收入增加,同时还解决了近4000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随着民俗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北京市地税局对农村观光旅游服务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分别于2005年4月11日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京郊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于2005年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对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业务的民俗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两个文件,对民俗户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庆地税局积极落实市局的有关政策,与4个乡镇的民俗旅游协会签订了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共向民俗协会发售发票548本,代开金额722613元。解决了民俗户用票难的问题。
二、民俗旅游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俗旅游”或是“农家乐”(本文统称为民俗旅游)缺乏科学、严格的界定标准,政策执行尺度不易把握,征收管理难度大 比如:农村的一些原有利用自家房屋和院子开办的小吃部,小饭馆,都领有营业执照。民俗旅游业兴起后,他们也能从事民俗旅游的接待服务,但因为有个体的营业执照,就必须按个体户进行管理,不能享受民俗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一部分个体户把原有的营业执照注销,还是按原来的经营模式,绕个圈子来享受民俗旅游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在农村租地建起的规模很大、类似酒店的山庄,雇工十人以上,营业收入在几十万,却不领取营业执照,也称为民俗户,享受民俗旅游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对民俗旅游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各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充分的沟通协调,使各部门的政策执行标准不够统 从地税部门来说,民俗旅游刚刚兴起的时候多是家庭接待服务性质且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没有执照就不能领取发票。为此,税务机关针对这一特殊的从业群体制订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在发票的使用上也给予了特殊照顾。延庆县旅游局的管理思路则是希望把民俗旅游纳入规范化管理,要求民俗户领取营业执照,并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户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相关的费用由旅游局负担。各乡镇的民俗协会也是按这一思路,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户给予1000-3000元的现金奖励或者实物补助。这样多数民俗户都领取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营户,税务机关对其按照现有的个体户的税收政策来管理,原来针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户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不能够再继续执行,使得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户税收负担加重。因此,有些民俗户认为税务机关的政策是“打击合法,保护违法”,造成税务机关对这些民俗户的管理难度增加。 (三)税收优惠政策只照顾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 没有考虑到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户出现同样的规模,同样的业务,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的情况,引起税收的不公平,民俗户对此反映较大。 领取及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户所需缴纳税种及税率比较: 编号 税种 领取营业执照 未领取营业执照 1 营业税 税率为5%,按营业收入征收 同前 2 个人所得税 税率3%,按营业收入或定额征收 税率1%,按营业收入征收 3 城建税 所在地是镇的5% 所在地是乡的1% 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同前 4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的3% 同前 5 房产税 税率为1.2%,按营业用房产面积核定计算征收,所在地为乡的免征 暂免 6 土地使用税 税额为0.5-1元每平方米,按营业用房屋占地及院落实际面积征收,所在地为乡的免征 暂免 7 印花税 对营业执照按每件5元贴花 无 以平均每天接待一桌(150元标准)客人的民俗户为例,每月的营业收入为4500元。如办理营业执照,按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35元,如未办理营业执照,则只按1%缴纳为45元,二者相差90元。加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前者比后者每年又多了近200元(以营业用房产50平方米,院落150平方米计算)。税负不公十分明显。 (四)部分民俗户的纳税意识不强,还存有“搞民俗旅游什么税都不用交”的错误观念 从调查的情况看,大多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民俗户,没有按规定在营业执照上贴5元钱的印花税;部分领取营业执照的民俗户没有及时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的人甚至还认为,自家的房屋不应该交税;还有一些民俗户,经营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了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标准,但是却通过少开票或不开票的形式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在京地税营2005[165]号文件的发票管理与使用第六条规定:“代开发票单位每月分户统计代开发票农民的营业额并向主管税务所书面报告。经税务所查实,对于月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5000元的,停止对其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协助其转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行办理申报纳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俗户通过相互借开发票来规避上述规定。如A户用票量超过5000元,他以自己的名义开4000元的发票,余下的发票通过与B户协商,以B户名义开出,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由A户缴纳。这样的方式逃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代开发票的民俗旅游协会,对这种情况也很难核
三、相关建议 (一)把民俗旅游做为一个产业来发展,制订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 对民俗旅游民俗户统一名称,统一认定,统一管理。各个管理部门都以此标准为基础制定相关政策进行扶持。从而避免政策之间的冲突,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从农民利益出发,让农民真正受益。对民俗户制定有关政策时,全面了解各有关单位各自的相关政策,可以有效避免政出多门,政策执行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二)各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和信息沟 建立旅游、工商、税务、卫生、民俗协会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民俗旅游,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是管理部门的目标。这就要求各管理部门对民俗旅游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更大限度的实现信息共享。如旅游局将民俗户资料转给工商局,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将其办照情况转给地税局,最后由地税局将民俗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反馈给旅游局。同时建立信息化共享平台,各部门均能通过网络查询出相关信息,通过资料共享,可以比较全面的掌握民俗户的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部门管理的效 (三)加强税法宣传,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渠道对广大民俗户进行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宣传,让民俗户知法、懂法、守法。充分利用办税员例会、税法宣传月等方式送税法下乡,让广大民俗户都能了解掌握到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宣传、执行相关税收政策,使民俗户更好的经营,在促进民俗户增加收入的同时不断提高民俗户的自觉纳税意识。 (四)及时对民俗旅游税收政策进行调 作为新兴产业,民俗旅游正逐步发展壮大,因此相关政策也应不断调整。在界定民俗户时以是否为当地农民作为法人代表为前提标准,否则就不能视为民俗户。确实为民俗户的,无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都应一律平等享受同样的政策。因此建议,将无营业执照的民俗户代开发票代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1%调整为3%,或是同意有营业执照的民俗户不使用我局统一发票,改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按照1%征收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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