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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街道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街道领导干部的 管理和监督,促进全街道 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 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街道副处以上干部,街道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街道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及党支部正、副书记。以上人员下称 报告人。 

  第三条  报告人应 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操办及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中,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所需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贵重物品馈赠及回扣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 组织 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 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 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 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 请示的,也可事先 请示。 

   第五条 街道纪律 检查工作委员会受理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 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受理其他领导干部的 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 请示,受理 报告的部门应认真 研究并向党工委 报告,经党工委 研究后及时答复 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 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 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本规定 报告或不如实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街道党工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限期改正、责令 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执行这一规定应列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 总结或党建资讯网述职 报告应反映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 报告人本年度工作 总结或述职 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交到相应受理 报告的部门,由该部门汇总向区委综合 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街道纪律 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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