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的对策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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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在一些重点领域出现了严重的腐败行为---商业贿赂。特别是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土地转让、国有资产拍卖、金融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愈演愈烈,一些不法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规则,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从2006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开始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到现在为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治理商业贿赂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时候,很有必要再谈一谈商业贿赂的特征、危害、当前面临的挑战及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的对策。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和主要危害
(一)商业贿赂犯罪从本质上讲是贿赂犯罪的一种,它和一般的贿赂犯罪相比又具有一些特点:
一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具有行业性特征。从检察机关近几年的办案情况看,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具有暴利性、市场供求成为单方市场的特定领域、特色行业内,如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长期性特征。一般的贿赂犯罪大多是一事一贿,行贿方要求受贿方所做的是短期的、一次性行为,如升迁、调动工作等。而商业贿赂犯罪大多行贿方和受贿方会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合作”,行贿方通过不断向受贿方进行贿赂后谋求较长时间的经济利益;三是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的特征。
(二)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商业贿赂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2、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以给予回扣为表现的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者个人的不法收入,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3、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给予回扣为表现的商业贿赂,直接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与此同时,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
4、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这必然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5、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使一些企业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及政府官员等有机会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从而使一批干部由此走向腐化并堕入犯罪。
二、当前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挑战
从治理商业贿赂的现状来看,目前主要面临着立法上存在的局限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的挑战。
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跟不上。尽管国家已建立了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立法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二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三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如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执法主体混乱。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二是执法手段单一。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另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涉案企业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三是执法力度不够。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不多。五是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纪检监察机关、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
三、当前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的对策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部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当务之急,还是要从完善立法、举报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1、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建筑、电信、金融等热点领域和部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一是严格执法,提高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率。针对一些地方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随意性大的现象,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严格执法,将执法执纪依据统一到法律层面上来,决不能在制裁上予以法外施恩;二是在发案较集中的系统和领域集中力量掀起打击“高潮”,开展“系统抓、抓系统”活动,深挖窝案、串案,形成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格局;三是针对商业贿赂查处存在的客观难度,强化侦查意识,注重侦查手段的使用,在提高侦查能力上下功夫。
2、完善立法。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多数同志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具有争议的具体法律问题,但总体来看,现行法律还是能满足治理商业贿赂需要的,没有必要专门制订一部关于商业贿赂的单行法。当然,司法机关可以专门对治理商业贿赂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比如,对争议较大的商业贿赂主体、内容及管辖等问题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进行明确界定。也有论者建议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界限范围和查处的主管机关,构建起行政、民事与刑事制度相互配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二是加强立法解释。一些与会人员认为,为了避免“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同时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参考《公约》进行立法解释。 三是完善对商业贿赂行贿人的处罚措施体系。有论者指出,要借鉴国外立法,加大对商业贿赂行贿人的经济处罚力度。要遏制通过商业行贿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就必须运用高额经济处罚的手段才能奏效。还要建立和完善对行贿人的从业禁止处罚制度。禁业性的人身资格处罚已经成为世界范围调节经济生活的通行手段。我国已在证券领域建立了相关制度,这对商业领域市场主体的规制体系建设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3、建立商业贿赂信息共享和举报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打击合力。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线索迅速移送,及时查处;二是建立专门的商业贿赂举报制度。由于商业贿赂比较隐蔽、取证困难,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建议创新举报奖励制度,如推行悬赏举报制度等,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4、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与会人员认为,商业行贿行为往往都是利用单位的财务管理漏洞进行的,如“账外账”、“小金库”、甚至假账等。因此,要完善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秩序,填补财务制度的漏洞,加大对违法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的财务人员,可以取消其终生从事会计职业的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切实发挥财务会计等金融监管作用。
5、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树立自律意识,推动合法自愿、等价有偿和廉洁经营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使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充分认识到诚信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杜绝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加强纪检、工商、检察、公安、审计、药监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商业贿赂的态势,维护市场秩序。
7、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要在深化制度改革上下工夫,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孳生和蔓延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