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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在我所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目标,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和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纪律,违纪必纠的原则,确保我所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一)所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所党委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所党政领导班子在所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2、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所党委宣传工作的整体部署。不断探索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所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对招待费及设备、物资等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约束、有监督、有检查、有处理,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
    5、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认真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开好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纠正和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廉洁问题。
    6、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内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支持纪委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令行禁止,争创和谐所风。
    (二)党委书记、所长的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责任。所长对全所行政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所长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是:
1、 负责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各党支部及各个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 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组织制定本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每年专题听取一到两次工作汇报。
3、 关系所的改革发展、团结稳定,涉及部门主任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或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审批督办,出面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教育和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主持、召开好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
   (三)党委副书记、副所长的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所长对主管部门及部门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全所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所长抓好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亲自参加分管部门主任的组织生活会,并对分管部门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按照廉洁自律的要求,严格教育和管束自己的家庭成员。
    4、组织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
    5、积极参加所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6、兼任纪委书记的党委副书记,要亲自主持纪委会议,专门研究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负责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工作,指导对案件的查处。
   (四)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
    中层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及员工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以下责任:
    1、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准则和规定。
   2、掌握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和群众的政治思想状况,积极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3、对涉及本部门责任范围内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汇报,并亲自协助查办。
   二、责任考核
   (一)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在党委领导下,为充分发挥党委统一领导的核心作用,落实党政齐抓共管的要求,确保纪委组织协调的监督保证,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所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所办、党委工作部参加,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要与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
   2、执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二)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党委应将本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2、各部门及各党支部均要在年终12月20日前,写出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3、所级领导应在规定的民主生活会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责任追究
   对所领导及中层干部违犯中央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四、本细则解释权归所纪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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