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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X县交通工程队,住所地X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队长。
    
被上诉人XX县水利电力局,住所地XXXX号。
     
法定代表人方X,局长。
     
第三人余X,男,1958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县第一建筑公司职工,住XXXX号。
    
第三人时 X,男,1942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县林业保修厂职工,住XX X号。
     
第三人X县矿产管理站,住所地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站长。
     
上诉人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侵权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1993X月日X93)行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我队合法权益。
     
事实及理由:我工程队于1990年春季,经县矿产管理站、县工商局批准,成立了交通工程队打捞石料小队,并申领了《船舶营业运输证》、《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亦向县税务局进行了登记。并由被告县水利电力局批准我队在南浦溪从马莲河到新亭止河段开采砂石。有效期三年。《水法》颁布后,县水利电力局对我队开采砂石的行为,没有提出过异议,1992XX日突然电话通知我队填报《河道采砂申报表》,此后以我队危及电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困难为理由,要改换我队的采石地点,我队没有接受。被告遂将我队已经取得开采砂石权的河段另批给第三人余X和时X开采,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第三人共采砂石500多立方米。
    
我队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批准先队在南浦溪由马莲河到新亭止河段采砂,又违法将同一河段另批给第三人开采,侵犯了我队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县水利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我队继续采砂,同时立即制止第三人余XX在此河段的采砂行为,并判令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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