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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XX,男,1937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XX厂干部,住XXXXXX号。  
    
被告XX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X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门所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
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19899 29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一),面积为300平方米1989I0I7日,X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二)。199031X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三)。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八月竣工。竣工后,由城建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十五日发放了第XX等建筑许可。证(见附件四)。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定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是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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